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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

法律条文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1986.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监督改造或 考察期间,能否外出经商,能否搞承包或从事其他个体劳动,能否担任国营企事业或乡镇企业的领导职务等问题,屡有请示。对此,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 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被管制、假释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 先经公安机关允许。
    二、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若原所在 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三、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 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1991年9月25日,高检发研字(1991)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三)字第2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可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我方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

此复

国家级解释

1.
1991-09-25
2.
1986-11-08

地方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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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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