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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 
    一、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但不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下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必要时,报请中央批准。对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外国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案件材料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中国籍同案犯罪嫌疑人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时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批复给受理案件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填发“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请公安机关执行。
    五、批准逮捕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和批准逮捕中国籍同案犯罪嫌疑人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报告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和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上报的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六、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材料一律使用密码电传报送。
    七、要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做好审查批准逮捕的准备工作。要加强与外事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八、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公安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19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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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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