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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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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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