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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附解读)(2011年7月15日)
      2011年7月15日法研[2011]9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皖刑他字第10号《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行为实施时;而不是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五种,也包括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黄应生 刘涛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97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由来、争议观点及答复考虑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请示案件过程中,对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出现意见分歧,鉴于此问题在刑事审判领域具有普遍性,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主要争议问题
    1.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条文中所称“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既包括已被判处刑罚,投入刑罚执行机关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还包括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因此,该类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另一种意见认为,条文中所称“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应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没有交付执行的未决犯不能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假释。
    2.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是否适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部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暴力程度很强,根据个案情况,可以列入“等暴力性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不属于“等暴力性犯罪”,不应作扩大解释,对其可以假释。
    三、答复意见及其理由
经研究,对上述两个问题,我们均同意第一种意见。
    1.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行为实施时,而不是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主要考虑:时间效力解释第八条是对1997年刑法第八十一条新增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韵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时间效力进行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均应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因此,“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包括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五种,也包括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主要考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刑法中的“等”字都是指列举未尽,显然不只限于所列明的五种,而是包括故意伤害在内的所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
    但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明确了不得假释的犯罪类型,缩小了不得假释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一‘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如果不是累犯,将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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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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