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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已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为正确适用《损伤标准》,做好涉人体损伤案件审判工作,现就执行《损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损伤程度》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于正在审理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做好前期技术审核工作,在对外委托时应明确向鉴定机构提出适用标准。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认真组织开展《损伤标准》学习培训,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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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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