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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公安部
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6]9号  1996年6月6日)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申请国内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如何办理的请示》(鲁公明发〔1996〕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因此,对姚维晔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我国可以请求乌克兰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我司法机关可以请求乌克兰将证人证言、鉴定结果、被告人供述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移交我国,然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办理,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根据乌克兰移交的证据材料,认为不需要继续侦查,可以结案的,可直接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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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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