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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公安部
 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27日  公经[2003]88号)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4.20”案等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请示》(公厅经发[2002]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
       对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三)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
      (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关于损失的认定时间,应分为定罪损失和量刑损失两种情形来考虑:定罪损失是立案损失、成罪损失,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标准;量刑损失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实际损失,以确定最终量刑幅度。
       二、关于用资人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中,用资人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首先应当考察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中的有关内容,即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拒不说明资金去向,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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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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