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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保卫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现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按照中央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直接关系到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正气,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直接关系到法律尊严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在纪检、公安、财政等单位的配合下,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完善机制,延伸职能,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举报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人奖励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支持。

    二、坚决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举报人保护、奖励各项制度
《规定》对“打击报复”的具体情形、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保密措施、保护措施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奖励金额及其保障、加强对奖励工作的监督等,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要切实做好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细化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和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落实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对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预防和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
一是要注重对举报人的事前保护。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是要严肃处理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各相关单位在贯彻落实《规定》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对口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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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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