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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1996年6月7日 法函〔1996〕9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
                 (沪高法〔1996〕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新宝机电设备经营部经理顾荣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无证经营的沈真代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3张,累计金额196万余元。沈真销货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了应纳增值税款28万余元。顾牟取“开票费”5800元。
    对于该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未将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顾某虽为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本身并未经营该笔业务,因此也应视为虚开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理由是顾某并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不是为他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不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其非法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如代开发票金额或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仍应按“两高”《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但无把握,特予请示。
1996年2月28日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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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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