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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电话答复
(1983年8月3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鄂法研字(83)第19号最高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陈会群抢劫案刑期折抵问题请示我院。经我院研究后,认为没有把握答复,特请示如下:

  陈会群于1976年3月30日因抢劫一案经武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0年5月服刑期间脱逃,被沙洋人民法院加刑一年。于1982年3月13日又脱逃,持刀拦路抢劫,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上前罪尚未执行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诉后,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武汉中院指令武昌县院对陈的抢劫前案进行再审。经武昌县院再审后撤销了1976年以抢劫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宣告陈无罪。武汉中院根据上述情况,除认定陈犯“脱逃”罪已失去前提,不能成立外,但陈在“脱逃”后的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故判处陈有期徒刑八年。但陈因前案错判,已服刑六年四个月又七天,后来的犯罪与前案的错判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该院请示可否在这次判处的有期徒刑中如数折抵。如不能折抵其原错判而执行了的刑期应如何处理。

  经我们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14号文的规定,我们认为,陈会群原被错判服刑与后来犯罪的行为并非同一行为,因此其刑期不宜折抵。但考虑到陈原因错判服刑而“脱逃”又犯罪的这一事实,在量刑时可相应酌情从轻或减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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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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