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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检例第22号】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


(检例第22号)

 

【关键词】 

 

不予核准追诉 家庭矛盾 被害人谅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菊云,女,1962年生,四川省简阳市人。

 

1989年9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德禄因此殴打杨菊云。杨菊云乘吴德禄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德禄头部,后因担心吴德禄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94日中午,吴德禄继父魏某去吴德禄家中,发现吴德禄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杨菊云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2013年3月,吴德禄亲属得知杨菊云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到简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同年4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菊云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并通过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3年6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菊云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二)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菊云,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3年7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菊云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7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菊云予以释放。

 

【要旨】

 

1.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同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2.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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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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