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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86年03期】潘凤才、史西文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潘凤才。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史西文。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被逮捕。
一九八五年三月,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及原南苑冷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王楼增(另案处理)研究,拟定购蒜苗三百至三百二十万斤。四月初,班、组长讨论定购蒜苗计划时,大多数人不同意,认为计划超过了冷库的加工和储存能力,并提醒领导应听取一九八二年因超量储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训。但潘、史、王三人仍坚持按原计划购进蒜苗。
蒜苗进库前,潘凤才、史西文、王楼增违反蒜苗入库操作规定,擅自修改蒜苗加工的方法和定额,决定变细加工为粗加工,把每人每日加工三百至三百五十斤的定额改为日加工七百斤。各加工班长提出定额高,粗加工没有标准不好掌握。潘、史、王三人又提出完不成定额扣发奖金和工资,超额加工二斤加一分钱的决定。
五、六月间,大批蒜苗集中到库,职工怕扣奖金,加工粗糙,平均日加工二千斤,有的日加工竞高达三千九百七十斤。由于加工不细,好、坏蒜苗一起入库,造成了烂蒜苗的隐患。
七月间,市菜蔬公司派人检查南苑冷库工作时,发现储存的蒜苗使用了荆条筐,建议对蒜苗第二次加工,并将荆条筐换成塑料筐,放在地上库储存。对此,潘、史、王三人未采取措施处理。随后,制冷组和保管班的张夕恩等人写书面报告,反映了二0二、三0五两个库的帐子不结霜,库温出现零上1°C至5°C等情况,建议马上采取措施。对张夕恩等人的报告,潘、史二人未予理睬。八月底,荆条筐长了白毛,各保管班长均向潘凤才、史西文反映,建议抓紧蒜苗出库。九月,地下库一些蒜苗出现腐烂现象,各保管班长再次向领导反映。与此同时,技术顾问李维钧多次催促将蒜苗出库。潘凤才说:“我们冷库就是养人的地方”。为使潘、史(王楼增已调走)改变主张,李维钧将《经济日报》上刊载的天津某冷库烂菜二十万斤的消息,剪下来送给潘凤才。九月十七日,北京市菜蔬公司“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检查工作时,发现蒜苗腐烂,发了简报。潘凤才、史西文对上述意见,均置之不理。当大兴、石化等地不少单位来库购买蒜苗时,潘、史二人不顾市场行情,坚持要高价,使其空车放回。十二月,三0五库的蒜苗开始腐烂,一职工主动联系买主,推销四千斤,以减少国家损失。由于史西文仍坚持要高价,使买卖告次。
十二月二十六日,潘凤才不顾冷库蒜苗大量腐烂,以去南方联系炸土豆片设备等为由,带着财务股长、大库库长等四人到广州、杭州、上海等地游山玩水。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烂掉蒜苗三十三万四千九百余斤,贩值销售五十四万八千余斤,按17购进成本计算,共损失价值人民币二十八万余元。
潘凤才、史西文为掩盖蒜苗腐烂的事实,不将实情向上级报告,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始,组织所谓“敢死队”,动用汽车,用三个晚上,将九万余斤烂蒜苗运到附近的大坑内,用推土机掩埋。
此外,一九八五年十二月,由于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冷库冬储大白菜五十三万余斤,不同程度冻坏,其中二十余万斤无偿送给外单位,其余作了贩值销售,使国家损失二万二千九百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及现场勘验照片为证,二被告人均供认在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身为北京市菜蔬公司南苑冷库正、副主任,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批蒜苗腐烂、白菜冻坏,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潘凤才身为冷库主任,史西文身为副主任、主管业务,对蒜苗的腐烂,分别负有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同时,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其刑罚。据此,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潘凤才有期徒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史西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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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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