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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87年03期】陈合义盗窃案

  被告人:陈合义。1973年,陈合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2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84年,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1985年11月23日,又因盗窃被逮捕。
  被告人陈合义因盗窃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向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合义于1985年11月5日夜11时许,窜至商水县文化馆院内,用钳子撬掉文物保管室的门鼻,入室盗窃文物7件,其中2级文物两件:西周铜簋1件、宋代瓷卧牛砚滴1件;3级文物3件:唐代三彩瓷炉1件、宋代双柿形砚滴1件、宋代黑花瓷钵1件;一般文物两件:汉代铜带钩1件、明仿汉玉带钩1件。还盗窃现代工艺品仿唐瓷马1件。破案后,上述被盗文物已全部查获和追回。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物证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陈合义也供认不讳。
  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合义因盗窃先后三次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罪。陈合义198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三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合义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严惩。据此,1986年5月29日,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合义死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合义以量刑过重等为理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陈合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合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986年8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合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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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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