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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88年04期】王保敬失火案

  被告人:王保敬,男,22岁,山东省鄄城县农民。1987年6月2日被逮捕。
  198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王保敬犯失火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保敬于1987年3月由山东省来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经同乡付邦增介绍,在西林吉林业局河湾林场承包清林。同年5月6日上午,王保敬和李红军、付邦增到河湾林场第38林班号,在第一小班和第二小班之间的百米道附近清林。上午10时30分左右,3人在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小堆径木上休息时,王保敬点火吸烟。随后,王保敬将燃着的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上一按,同李红军和付邦增起身去较远处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燃了周围杂草,并渐渐蔓延。12时10分左右,司机孙广成发现百米道南侧第一小班内的一木堆(即王保敬等3人休息处)附近起火,立即奔赴现场扑救,并呼喊来人灭火。在附近第三小班清林的杨连新、刘德虎、刘清贵等人赶来扑救。终因火势太大,人单力薄,扑救不及,酿成特大火灾。王保敬、付邦增等人发现火情后,也赶到现场灭火。在扑灭火灾中,王保敬发现起火处是自己吸烟的地方,便要求付邦增为其隐瞒吸烟的事实,并将剩下的香烟、火柴扔入火中焚毁。
  由于王保敬吸烟引起的特大森林火灾,使西林吉、图强和阿木尔3个林业局的10个林场中7个林场的林地过火,3个林场场区被烧毁。同时,烧毁房屋8549平方米,合计损失193万元;烧毁机械设备36台(件),价值204万元;烧毁商品价值3万余元;烧毁粮食价值3800余元;烧毁有林面积338211公顷,林木蓄积量23676376立方米,价值11.8381亿元;烧死4人,烧伤4人。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报告证实,被告人亦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保敬在清林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森林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规定,以及违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令,在林区野外吸烟,引起特大森林火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案。据此,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16日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保敬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保敬不服,以不懂森林防火常识,要求从轻判处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保敬因吸烟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保敬应当预见到在森林内吸烟可能引起火灾。但因疏忽大意吸烟失火,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1988年9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保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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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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