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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88年04期】包国荣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包国荣,男,45岁,原系黑龙江省漠河县依林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
  1987年7月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包国荣犯玩忽职守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包国荣于1987年5月6日阿木尔林业局和西林吉林业局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代班工作。7日晚9时50分左右,包国荣对值班调度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国荣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1时许,包国荣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场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国荣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妻子,儿子等人到林场西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国荣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距林场2公里处的“38”大桥下避火。此时是8日凌晨1时15分左右,大火还未烧进林场。
  当日3时30分左右,包国荣在火头已烧过林场的情况下乘汽车回到林场。这时余火仍在燃烧,尚有8栋家属住宅未被烧着。包国荣仍没有组织群众灭火抢救,却找人帮助搬自己家的东西,致使本应保住的5栋家属住宅被蔓延的余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由于包国荣逃离林场,放弃领导,使依林林场在这场大火中,烧死3人,经济损失2121300余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4月21日关于《春季护林防火命令》规定;“从即日起各地负责护林防火的领导干部,要立即上岗,部署和指挥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情,“当地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扑救火灾,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但是,被告人包国荣在防火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接到火情报警后,不顾群众安危,乘车逃走;在返回林场后,又不组织群众扑火抢救,致使依林林场及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此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包国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据此,该院于1988年6月16日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包国荣有期徒刑3年。
  包国荣不服一审判决,以“值班期间离岗回家是超负荷工作后的正常休息,没有违背《春季护林防火命令》;一审认定我在山火来逃跑和没有积极组织群众扑救抢险,与事实不符”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包国荣在毗邻林场发生森林大火的情况下,竟擅离工作岗位回家;在森林大火来临时,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携妻带子临阵逃至安全地带;返回林场后,不仅不组织群众灭火,竟找人抢救自己家中财物,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省人民政府《春季护林防火命令》的要求。因此,包国荣对依林林场在森林大火中遭受的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包国荣临阵脱逃,不积极组织职工扑火抢险的事实。有林场职工多人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包国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88年8月26日裁定驳回包国荣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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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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