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国家级解释

 

【1989年01期】李全志、魏端方、谢学忠投机倒把、窝藏案

  【争议焦点】
  伪造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非法制造、倒卖假冒中药材,严重扰乱了中药材市场管理,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要旨】
  我国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制造倒卖假冒中药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中药材市场管理,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已经构成了投机倒把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非法制造、倒卖假冒中药材,严重扰乱了中药材市场管理,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李全志,男,33岁,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李牌坊村人,无职业。1987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端方,男,52岁,河南省太康县魏庄村农民。1987年11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谢学忠,男,28岁,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吴庄村农民。1987年10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全志、魏端方、谢学忠,因犯投机倒把罪、窝藏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保定分院向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全志于1984年春至1987年4月期间,与吕长友(系同案犯,已判刑)共同策划并勾结张传波、钱立堂(均系同案犯,已判刑)伪造了“河南省商丘地区冷冻厂附属生物化学制药厂人造牛黄”商标,在其兄李全忠、李全孝及其妻赵平(均系同案犯,已判刑)等人的参与下,用淀粉、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2等原料,非法制造了假人造牛黄。然后以每销售1公斤假人造年黄给5元的好处费为条件,由李全忠、李全孝先后多次卖给吕长友、尹俊起、王产杰(尹、王均系同案犯,已判刑)等人。吕长友、尹俊起、王立杰把买的假人造年黄,加价后在河北省安国县中药材市场倒卖,又几经转手销售到辽宁、吉林、山东、河北、山西、河南等地的中药材经销单位和制药厂,计1168公斤,总经营额达96万余元,非法获利32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全志非法经营额达27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严重扰乱了中药材市场管理,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李全志又指使李全忠、李全孝将部分假人造牛黄和装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2的瓶子等物扔到郸城县革新河内,销毁了假人造牛黄商标版和已印刷好的假商标,毁灭了罪证。被告人李全志还伙同赵平将16万元赃款转移到内侄赵国志(同案犯,已判刑)家藏匿后,李全志即潜逃到安徽、上海、河南省太康县等地,并指使同案被告人魏端方到西安给我公安机关发信,企图转移侦查视线。
  被告人魏端方和张金山(在逃)明知被告人李全志是犯罪分子,自1987年5月至9月间,多次为其提供住所,予以窝藏。魏端方得赃款880元。
  被告人谢学忠在被告人李全志的指使下,于1987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与张金山从赵国志家院内挖取了赃款;次日晚,被告人谢学忠驾驶汽车将被告人李全志和赃款送到淮阳县老冢乡公路,帮助李全志继续潜逃。谢学忠得赃款3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作案工具、赃物、追缴的赃款及药检、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均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全志与安国县人民法院1987年10月9日以投机倒把罪、窝赃罪、窝藏罪分别判处的李全忠、李全孝等16名被告人同属一案,且系本案主犯。当时因李全志在逃,未能一案审理。被告人李全志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无生产经营执照,非法制造、倒卖假人造牛黄,严重扰乱了中药材的市场管理,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李全志非法经营额和获利额均属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严惩。
  被告人魏端方明知被告人李全志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被告人谢学忠明知埋藏在赵国志家的巨款系被告人李全志犯罪所得而予以提取转移,并用汽车帮助李全继续潜逃,其行为均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窝藏罪。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李全志、魏端方、谢学忠违法所得的财物和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据此,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5月13日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李全志死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赃款140400元;以窝藏罪,分别判处魏端方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赃款880元;判处谢学忠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赃款3000元,没收南京嘎斯汽车1辆。
  宣判后,李全志、魏端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全志伪造他人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倒卖假人造牛黄,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非法经营额和获利额均属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李全志上诉称,制造假人造牛黄是与他人合伙所谓。经查,已判刑的同案犯李全忠、李全孝等人仅以加工1公斤假人造牛黄的原料获取0.1元报酬为目的,参与了李全志加工假人造牛黄原料数次,并参与装袋和倒卖,并非合伙制造。李全志之妻赵平亦否认吕长友、李全忠、李全孝与李全志合伙经营。因此,李全志的上诉,显系推卸罪责。上诉人魏端方在自己家窝藏李全志40余天,为李全志去西安发信,转移侦查视线,并为李全志保存巨额赃款,实属情节严重,无法定从轻条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于1988年11月10日裁定驳回李全志、魏端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维持一审判处李全志死刑,剥夺正当权利终射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复核。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全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于1988年12月21日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李全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979220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