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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89年03期】邓安薇、宋顺文贪污、偷越国境、诈骗案

  【争议焦点】
  1.银行主办会计与他人勾结,向他人凭空支付资金从中获利数额巨大的行为,应如何定做处罚?
  【案例要旨】
  我国79年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银行主办会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适格主体。其勾结银行以外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凭空向他人账户支付资金,从中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行为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贪污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构成贪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邓安薇,女,37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支行白云区沙文营业所主办会计。
  1989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顺文,男,55岁,云南省镇雄县人,原系个体工商户,1961年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3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安薇、宋顺文因贪污、偷越国境、诈骗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6年3月,被告人宋顺文在贵阳开办个体企业“顺文服务部”时,经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邓安薇。二人来往密切,勾搭成奸。此后,1986年11月2日至1987年3月10日,邓安薇与宋顺文互相勾结,由宋顺文虚构汇款单位,提供汇款单位帐户,填写假信汇凭证;邓安薇利用银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之便,以盗用县辖联行资金,凭空支付,截留客户往来款暂不入收款单位帐户,掩盖已动用的联行资金等手段,先后7次将143328.22元公款,信汇到宋顺文的帐户上。宋顺文利用该款偿还债务和进行个体经营活动。1987年3月10日,邓宁薇与宋顺文的通奸行为为败露后,唯恐贪污行为被发现,即用赃款购买小货车1部,于同年8月1日偷越国境,潜逃国外,1988年10月18日被引渡回国。
  1985年1月8日,宋顺文与其子宋德林以出售钢材为名,以宋顺文开设的贵阳顺文股份有限公司为供方,与需方修文县乡镇企业局供销公司,签订了1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宋顺文将合同签订时间推迟7天,将10万元预付货款改为“借款”进入其帐户。宋顺文得到此款后,并无钢材可供,而运用5.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司法会计鉴定为证,二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安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宋顺文勾结,共同窃取银行公款1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邓安薇和宋顺文贪污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邓安薇、宋顺文犯罪后,为逃避惩罚,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境,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偷越国境罪。宋顺文以签订供销合同为名,诈骗财物,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邓安薇和宋顺文一人均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6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安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宋顺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邓安薇、宋顺文不服,分别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出入,定性不准和量刑过重”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邓安薇,宋顺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1989年7月7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邓安薇、宋顺文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邓安薇、宋顺文互相勾结,共同窃取银行公款,贪污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严惩,二被告人非法偷越国境,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宋顺文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诈骗财物,已构成诈骗罪。
  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89年8月24日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89)刑经上字第33号维持原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邓安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判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宋顺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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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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