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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90年02期】王新明投机倒把案

  【争议焦点】
  单位非法销售黄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要旨】
  我国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非法销售黄金的符合投机倒把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非法销售黄金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投机倒把罪。
  被告人:王新明,男,40岁,原系山东省海阳县无线电元件厂厂长。
  被告人王新明投机倒把一案,由山东省海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海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海阳县无线电元件厂在生产中需用的氰化金钾,是由国家调拨的。生产过程中流失在废渣中的氰化金钾,该厂回收后,提炼成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海阳县分行。
  1988年3月间,被告人王新明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擅自作主,先后4次将本厂提炼的黄金4606.5克,送到济南市齐鲁金店,以每克73.54元出卖,共得款338739.75元,非法获利161683.75元(此数额系按规定应卖给人民银行数额的差价)。
  1988年12月至1989年1月,被告人王新明自作主张,又先后3次将国家调拨给该厂的氰化金钾3500克,倒卖给烟台市星光联合贵金属电镀公司,共得款199500元,非法获利46620元。
  王新明非法销售黄金和氰化金钾,共计经营额538239.75元,非法获利208303.75元。这笔非法收入都入了海阳县无线电元件厂的财务帐中,主要用于企业购买原材料、弥补亏损及购买小轿车1辆。案发后,从海阳县无线电元件厂追缴赃款10837.15元和小轿车1辆。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
  海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阳县无线电元件厂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销售黄金,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新明是海阳县无线电元件厂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厂非法销售黄金的活动中,既自作主张,又直接送黄金到齐鲁金店出卖,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虽未中饱私囊,但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根据被告人王新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条和《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对单位投机倒把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据此,海阳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1月23日判决:
  被告人王新明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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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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