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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94年04期】崔文瑞投机倒把案

  【争议焦点】
  被告人虚开发票获取利益,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是否构成投机倒把罪?【案例要旨】
  我国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虚开发票获取利益,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判处死刑。
  崔文瑞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崔文瑞,男,51岁,原系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工人,1994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文瑞投机倒把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4月,被告人崔文瑞与沈惠兰、曹培增(均已判刑)共谋对外代开、虚开发票非法牟利。之后,经曹培增介绍,崔文瑞、沈惠兰与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已判刑)商定,以成立轶通实业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为名,向崔文瑞等人提供发票。以后,崔文瑞等人又通过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另案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另案处理)、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民政科干部赵金如(已判刑)获取发票。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被告人崔文瑞与沈惠兰伙同他人先后代开、虚开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5939份,开票金额1324.1994万余元。其中,开出普通发票115本,1002.8911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3本,1373份,开票金额321.3083万余元,非法获利34.8003万余元,被告人崔文瑞和沈惠兰得赃款24.4603万余元,造成国家少收税款近15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5.566万元及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原始发票等书证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崔文瑞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崔文瑞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该院于1994年10月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文瑞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追缴被告人崔文瑞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崔文瑞不服,以在本案犯罪中没有出谋划策、纠集同伙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崔文瑞在犯罪活动中,出谋划策,掌握财务,主持分赃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证;崔文瑞在预审、一审时已多次供述,足以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10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人崔文瑞的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核,于1994年10月24日裁定: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文瑞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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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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