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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95年04期】伍望生侵犯著作权案

  【争议焦点】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印刷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应以投机倒把罪还是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案例要旨】
  我国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的第一条第(一)、(二)项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文字作品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情形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投机倒把罪的量刑要重于侵犯著作权罪。对于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以投机倒把罪还是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关键在于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时《决定》是否已经实施。如果已经实施,那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伍望生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人:伍望生,男,39岁,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1994年6月30日被逮捕。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伍望生犯投机倒把罪,向桥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桥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3年12月7日,经武汉钢铁公司钢花书店业务员何明素介绍,被告人伍望生以武胜路文化市场金枫书屋和武汉市汉阳区神龙包装印刷厂的名义,与钢花书店签订了为其组织购买16000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的协议。1993年12月25日至1994年1月中旬,伍望生分别找到湖北省委党校印刷厂、武汉市包装装潢厂、武昌沙湖嘴装订厂和易家墩小学装订厂为其排版、印刷、装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16000册。之后,伍望生四次将印好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15000册,卖给钢花书店,获款人民币5.9万元。
  被告人伍望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投机倒把罪的事实均予供认。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伍望生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投机倒把罪属定性不准。对伍望生的行为,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且伍望生的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桥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望生1992年至1993年9月,先后从事个体副食、印刷、书刊等经营活动。1993年12月初,伍望生得知钢花书店急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16000册的信息后,即于12月7日与钢花书店签订了为其组织供应《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16000册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伍望生找到湖北省委党校印刷厂的邓某、张某,要求为其承印《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的封面、制版等。该厂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承办了封面印刷和书稿的制版工作,收取加工费3500余元。随后,伍望生将制好的PS版交由武汉包装装潢厂,由副厂长蔡某负责安排,印刷了16000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内芯,支付加工费7000元。其间,由于出版单位检查,伍望生让党校印刷厂的邓某出具了关于委托印刷《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学习资料的假证明。嗣后,伍望生将印好的书页分别交由易家墩小学装订厂和武昌沙湖嘴装订厂装订成册,共付加工费1000元。之后,伍望生将15000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送往钢花书店获款5.9万元。伍望生除用于购买原材料、付加工费、运费等费用外,共获利2万余元。
  1994年4月,读者阅读了被告人伍望生非法印制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后,发现书中错、漏达125处,其中有的句子因漏字后使文意发生相反变化。读者举报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该书系盗版所为,属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有关物证、书证证实,被告人伍望生亦供认不讳。桥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望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普及本,并公开发行,非法获利2万余元,且质量粗劣,影响很坏,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桥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伍望生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起诉书认定伍望生犯投机倒把罪属定性不当。伍望生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决定”生效前,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定罪量刑。但是,对伍望生的犯罪行为处理时,“决定”已经生效。“决定”对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法定刑,轻于刑法对投机倒把罪规定的法定刑。“决定”是对刑法的补充,根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伍望生一案,应适用“决定”定罪量刑。因此,对伍望生的行为应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对查获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伍望生的辩护人请求对伍望生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据此,桥口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9日判决:
  一、被告人伍望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4120元,赃物中文BP机1台,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伍望生没有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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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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