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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1996年02期】汤少庠故意杀人、放火案

  【争议焦点】
  1.行为人火烧自家财产,在自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同时也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能否以放火罪定罪?
  2.被告人在以残忍手段杀人后又实施放火的,应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例要旨】
  我国79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且产生了危害后果的,那么即使其实施的是火烧自家财产的行为,也应以放火罪认定。我国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被告人以残忍手段杀人后又实施放火的,该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情节恶劣的当判处死刑。
  汤少庠故意杀人、放火案
  被告人:汤少庠,男,1941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小学文化,无业,1996年6月3日因故意杀人、放火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少庠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汤少庠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少庠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少庠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凤珍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凤珍当场死亡。汤少庠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少庠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凤珍、汤潜均因头颅遭受外来钝性物体反复打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汤少庠供认不讳。证人刘某某、江某某证明,6月2日晚所见汤少庠与妻吵架的情况,后又看到被告人家中起火。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法医鉴定与汤少庠交代杀人、放火的事实相吻合。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和苏州市第二制药厂、苏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证明,证实了由于汤少庠放火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汤少庠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汤少庠实施故意杀人、放火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少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予严厉惩处;汤少庠杀人后,又放火烧毁自家及相邻7户人家的房屋8间,屋内财产全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火罪,亦应严惩;汤少庠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汤少庠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少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铁榔头一只,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汤少庠以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汤少庠无视国法,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属特别严重;汤少庠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7户人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对汤少庠的判决并无不当。汤少庠的上诉理由,经查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与后果均属特别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汤少庠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裁定核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汤少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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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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