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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信箱200202078】如何理解“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含义?

编辑同志: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部分,经本院院长批准,都可以延长两个月;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是刑事、民事两个部分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先刑后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刑事部分的审结期限有明确规定,但民事部分何时审结,法律未予明确,上述规定正是对滞后审理民事部分结案期限的补充和限定。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刘文革

刘文革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规定,是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全案的审理期限作出的规定,即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全案审限可延长两个月。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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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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