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公通字〔2011〕14号)

 

为有效惩治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包括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
前款中所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开始地、流转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第二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全部人员和全部案件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一)一人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作案的;
(二)一人在一地利用电话、网络、信件等通讯工具和媒介以非接触性的方式作案,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被害人的;
(三)两人以上结伙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共同作案的;
(四)两人以上结伙在一地利用电话、网络、信件等通讯工具和媒介以非接触性的方式共同作案,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被害人的;
(五)三人以上时分时合,交叉结伙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作案的;
(六)跨区域实施的涉及同一犯罪对象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报请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跨区域查询、调取银行账户、网站等信息,或者跨区域查询、冻结涉案银行存款、汇款,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加盖电子签章的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或者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查询、调取电话信息的,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
协作地公安机关接收后,经审查确认,在传来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到银行、电信等部门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或者查询、冻结银行存款、汇款,银行、电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跨区域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获取,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调取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记载调取的时间、使用的电脑等相关信息,经审核证明真实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取原始户籍证明,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户籍或者真实姓名无法查明的除外: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人的;
(二)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方式所调取的户籍证明提出异议的。
第七条  对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案件,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共同犯罪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意见所称的“流动性犯罪案件”,是指跨县级行政区域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继续作案;“团伙性犯罪案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或者三人以上交叉结伙作案;“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是指犯罪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第九条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侦办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适用本意见。涉及跨区域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959913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