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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无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5]2号

颁布时间:1995-03-0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无效)

实施日期:1995-03-06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无效

修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9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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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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