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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高检会(2015)9号,2015年10月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说明理由。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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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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