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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第三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材料复印件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组织办案组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渎职行为。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后,根据立案前审查的需要,经检察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事故调查组作出。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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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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