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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
[2001年3月5日,高检诉发(2001)第11号]
 
 
一、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不起诉案件,是指审查起诉过程中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是为了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
 
第五条  对下列案件不进行公开审查
(一)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进行公开审查;
(四)其他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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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审查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根据侦查机关(部门)的要求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检察长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应当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
 
第八条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处所进行。
 
第九条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由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并配备书记员记录。
 
第十条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三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案由、公开审查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时,应当公布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姓名、宣布案由以及公开审查的内容、目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主要就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不起诉的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证据。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应予不起诉,各自发表意见,但不能直接进行辩护。
 
第十五条  公开审查的活动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参加公开审查的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认为记录有误或有遗漏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公开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当重点写明公开审查过程中各方一致性意见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并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建议,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为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四、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不起诉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审查不起诉案件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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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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