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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第二条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四条  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所、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一)了解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人数等有关情况。
(三)检查警具和枪械。
第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
(二)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抓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六)三名司法警察押解重大案件被告人时,应始终采用站姿。其中,两名司法警察分别位于被告人两侧后,一手抓住被告人的肘部,另一手自然下垂;另一名司法警察在被告人身后,保持立正姿势。
第十条  法庭休庭或闭庭后,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
(二)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应再次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人数,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避免出现差错。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如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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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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