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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刑申字〔2007〕3号 2007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和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派出检察院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刑事申诉后,应当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分别情况于以处理:

  (一)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应当将申诉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移送作出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三)对于反映违法扣押当事人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误以及不服刑罚执行变更决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处理。

  二、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应当受理和办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审查或者复查结果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因案情复杂,在三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将审查或者复查情况通知移送的人民检察院。

  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需要进行提审服刑人员等调查活动的,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三、移送的人民检察院收到审查或者复查结果后,应当及时答复申诉人。

  四、本通知下发前派出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服刑人员刑事中诉案件,由派出检察院办结。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服刑人员申诉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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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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