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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附:问答)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81-84号)作为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检例第81号) 【关键词】 单位认罪认罚 不起诉 移送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 【要旨】 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F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长。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总监。 被不起诉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采购员。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间,乌某某、陈某某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1月23日,公安机关对乌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审。案发后,F警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倪某、杜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66131.8元。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结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并依法听取意见。乌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对本案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愿意认罪认罚,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2. 了解企业状况,评估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检察机关为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近三年销售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纳税额人民币692万余元。该公司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曾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业内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影响力。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参与研发的项目获某创新大赛金奖。 3. 提出检察建议,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该企业发案前有基本的经营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评估案件情况后,检察机关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该公司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培训,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该企业上述改进情况,根据单位犯罪特点,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单位诉讼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 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涉罪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业及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证,通知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到场听证。经听取各方意见,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指导意义】 1. 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2. 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提出检察建议。企业通过主动整改、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体现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和督促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并据此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机关未及时通知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督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钱某故意伤害案 (检例第82号)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律师参与协商 量刑建议说理 司法救助 【要旨】 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出示有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开展量刑协商,促进协商一致。注重运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1982年5月生,浙江嵊州人,嵊州市某工厂工人。 2019年9月28日晚,钱某应朋友邀请在嵊州市长乐镇某餐馆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其间,钱某与马某某因敬酒发生争吵,马某某不满钱某喝酒态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钱某头部,致其额头受伤流血。钱某随后从餐馆门口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厮打过程中刺中马某某胸部、腹部。马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案发后,钱某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钱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 依法听取意见,开展量刑协商。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围绕如何确定量刑建议开展了听取意见、量刑协商等工作。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初步拟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钱某有正当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证据阐明被告人激愤之下报复伤害的犯罪故意明显,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辩护人表示认同,同时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并听取被害方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量刑建议说理。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和辩护人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及取得谅解等情节的量刑从宽幅度等。被告人表示接受,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量刑建议说理书》。 3. 开展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慰问,了解到被害人家中仅有年迈的父亲和年幼的儿子二人,无力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被告人也家境困难,虽然尽力赔付但不足以弥补被害方的损失。检察机关积极为被害人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困难,促进双方矛盾化解。 【指导意义】 1. 有效保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协商。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量刑协商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被告人出示证据、释法说理等形式,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保障协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或者不同意见的,应当重视并认真审查,及时反馈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核实或一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准备后再开展协商。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促进和解谅解,并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 2. 运用司法救助促进矛盾化解。对于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致人伤亡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有限,而被害方又需要救助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促使被告人尽力赔偿被害方损失,争取被害方谅解,促进矛盾化解。同时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帮扶措施,切实为被害方纾解困难提供帮助,做实做细化解矛盾等社会治理工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琚某忠盗窃案 (检例第83号)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无正当理由上诉 抗诉 取消从宽量刑 【要旨】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而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琚某忠,男,1985年11月生,浙江省常山县人,农民。 2017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琚某忠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潜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502室,盗取被害人张某、阮某某贵金属制品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8213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港币6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9件贵金属制品,并已发还被害人。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忠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向琚某忠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出示监控录像等证据后,之前认罪态度反复的被告人琚某忠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官向琚某忠详细说明本案量刑情节和量刑依据,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琚某忠表示认可和接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8年3月6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同年3月19日,琚某忠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琚某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不存在,为保障案件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城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维持原判认定的被告人琚某忠犯盗窃罪的事实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琚某忠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1. 全面了解上诉原因。琚某忠上诉后,检察机关再次阅卷审查,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确认权利告知规范、量刑建议准确适当、具结协商依法进行。被告人提出上诉并无正当理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 2. 依法提出抗诉。琚某忠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认罪不认罚的主观心态,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并在抗诉书中就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情况作出详细阐述。 【指导意义】 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无正当理由引起二审程序,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自愿性保障充分,因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为对其加重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例第84号) 【关键词】 认罪认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宽严相济 追赃挽损 【要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彬,男,1983年8月生,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某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林某彬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实际控制的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通过招募股东、吸收业务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凯等9人为骨干,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明等9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勾结个别公安民警、公证员、律师以及暴力清房团伙,先后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11个区、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亿余元。 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公安民警被告人庞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暴力清房人员谋划支招。拉拢律师被告人李某杰以法律顾问身份帮助林某彬犯罪组织修改“套路贷”合同模板、代为应诉,并实施虚假诉讼处置房产。公证员被告人王某等人为获得费用提成或收受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的财物,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后有36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林某彬等人上诉后,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 通过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教育转化同案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梳理全案证据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先认罪的胡某凯负责公司财务、熟悉公司全部运作的情况,向其讲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被害人房产所实施的多个步骤,证实了林某彬等人以房产抵押借款并非民间借贷,而是为骗取被害人房产所实施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推动了全案取证工作。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胡某凯认罪认罚以及根据其供述调取的微信股东群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对股东韩某军、庞某天等被告人进行教育转化。同时开展对公司业务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后业务人员白某金、吴某等被告人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共有12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据此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结构、运作模式、资金分配等事实更加清晰。庭前会议阶段,围绕定罪量刑重点,展示全案证据,释明认定犯罪依据,促成1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 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的阶段,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一是将被告人划分为“三类三档”。“三类”分别是公司股东及业务员、暴力清房人员、公证人员,“三档”是根据每一类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三档量刑范围,为精细化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基础。二是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坚持区别对待。一方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林某彬从严惩处,建议法庭依法不予从宽;对积极参加者,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先后、对查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不同情况,提出更具针对性的量刑建议。 3. 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提升出庭公诉效果。出庭公诉人通过讯问和举证质证,继续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取得良好庭审效果。首要分子林某彬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暴力清房首犯万某春当庭否认知晓“套路贷”运作流程的情况下,林某彬主动向法庭指证万某春的犯罪事实,使万某春的辩解不攻自破。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不认罪的被告人受到触动,也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 4. 运用认罪认罚做好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强化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讯问,及时发现涉案房产因多次过户、抵押而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已被法院查封或执行的关键线索,查清涉案财产走向。审判阶段,通过继续推动认罪认罚,不断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在庭前会议阶段,林某彬等多名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赃退赔;在庭审阶段,针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赔已落实到位或者明确表示退赔的被告人,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在退赔到位时可以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幅度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促使被告人退赃退赔。全案在起诉时已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基础上,一审宣判前,被告人又主动退赃退赔人民币400余万元。 【指导意义】 1.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升指控犯罪质效。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流程适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针对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同时以点带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过对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 2. 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应当运用认罪认罚深挖涉案财产线索,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被告人退赃退赔,通过认罪认罚成果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 3. 区别对待,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可不予以从宽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提升办案质效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 就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年多来,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各级检察机关深入领会立法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努力提升自身素质能力,密切与政法各机关协作配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两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不断提升并保持在较高水平。2020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人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结人数的83.27%,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3.47%。在效果方面,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惩治犯罪更加及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当事人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今年10月专门听取了张军检察长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新的制度运行磨合过程中,总体顺畅平稳、效果良好,但部分检察人员仍有理念更新不到位,对制度适用规定和内涵把握不尽准确,具体操作和程序不够规范,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破解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成熟稳定运行的重要举措。我们从各地征集的一百多件认罪认罚案例中,选取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展现制度优势、创新开展工作、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案例四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决定审议通过,印发供各地检察机关参照执行。希望通过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提升检察官适用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2.这批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方面的特点和指导性意义? 答:这批指导性案例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在案例选取上,体现对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指导。选取的案例充分考虑了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覆盖面,从犯罪主体看,有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从诉讼程序看,有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从案件事实看,有疑难复杂的重罪案件与事实清楚简单的轻罪案件。二是在编写体例上,侧重阐述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履职情况。这批案例重点突出了“检察履职情况”,展示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履行主导责任,如何有效开展工作等,在程序上具有示范作用。三是在指导意义上,对普遍性、争议性问题作了适当延伸和明晰,增强指导性、普适性。这批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意义”部分,进行适当延展,对实践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倾向性意见,将具体个案的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规范,以期能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更具价值、更丰富的思路。 同时,这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突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制度价值。这批指导性案例重在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制度价值,体现制度效果。例如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推动社会经济治理,服务“六稳”“六保”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有力惩治犯罪,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意义。二是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进实践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出现较为集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选取相关案例,以点带面,对反映的问题给予回应和解决。例如浙江钱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对构建量刑协商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出的有益探索。三是促进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指导性案例以问题为导向,力争解决司法实践中最迫切、最困惑的问题。例如浙江琚某忠盗窃案,针对的是被告人无故反悔上诉情形的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制度严肃性,增进司法诚信,为共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提供范本。 3.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涉及民营企业的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是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相结合的? 答: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对民营企业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对犯罪单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时,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通过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对促进经济发展、职工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将犯罪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整改等形式,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制度机制。通过协助和监督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同时,也注重做好对涉案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的有效衔接,督促企业引以为戒,规范经营。 4.刑事诉讼中往往谈的比较多的是被告人权利保障,我们注意到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十分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具体有哪些做法? 答: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并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价值功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一是坚持被害方利益应当依法得到弥补。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的考察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坚持主观悔罪要有客观的行为表现,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评估认罪悔罪情节,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最大程度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诉讼参与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向被害方依法进行权利告知,仔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害方法定的诉讼参与权,充分听取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作为对被告人从宽的重要参考。三是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检察机关在促使被告人尽力赔偿的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帮扶措施,切实为被害方纾解困难提供帮助。2019年1月以来,检察机关共对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89亿元。本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钱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5.我们注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涉黑涉恶等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对这些被告人也可以从宽吗? 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恶劣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案件,能够体现很好的积极效果。尤其是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6.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是如何履行主导责任的?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也赋予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更重责任。检察机关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履行主导责任:一是查明事实、夯实证据体系的责任。检察机关密切诉侦协作,在提前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引导侦查机关或者自行收集完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夯实证据体系,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坚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二是主动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的责任。隐瞒事实、逃避处罚、避重就轻是很多犯罪嫌疑人的本能选择。在审查逮捕,尤其是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需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权利告知、释法说理、教育转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减少对抗情绪,自愿认罪认罚。三是积极做好被害方工作的责任。检察机关负有听取被害方意见的义务,应当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刑事和解、赔偿情况作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申请司法救助。四是积极开展案件沟通和量刑协商,提出量刑建议的责任。提出量刑建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控辩协商越充分,量刑建议越明确、具体,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认罪认罚,减少不必要的反悔和上诉。为实现这一目标,检察机关需要熟知法律、深谙实践,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有效沟通协商,形成一致的、控辩审可接受的量刑建议。五是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符合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的基础上,可以向法庭提出适用建议,从而推动实现繁简分流。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审议意见和深化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安排和打算?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度重视,要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刑事犯罪发展态势,更好履行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既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落实制度取得的明显成效,又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形成了专门的落实方案,下一步围绕审议意见落实,按照“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在稳定保持较高适用率基础上,着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质量和效果”的总体要求,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制度更好适用:一是进一步更新理念,统一认识,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群众对制度的认知度、认同感。二是狠抓准确规范适用。全面落实配套规范文件,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替人顶罪。完善量刑建议程序,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推进量刑智能化建设,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推进量刑精准化、科学化。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从宽标准,落实少捕慎诉,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不捕、能不起诉的不诉,能从宽的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探索对认罪认罚重要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三是强化与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与监察、审判、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提升速裁程序适用率,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的衔接,避免“不诉了之”。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维护制度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推动出台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问题。四是强化自身建设,提升能力素质,防范廉政风险。狠抓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重点开展量刑指导意见和指导性案例的学习。深化落实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坚决防范枉法和腐败行为,确保制度“干净”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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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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