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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解释

最高法指导案例 147 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情节严重 专家意见

【裁判要旨】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 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 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 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24 条
【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 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 年 4 月 15 日凌晨 4 时左右, 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 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 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 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永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 6 时 49 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伟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 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 7 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永明将多余的工 具给毛伟明,毛伟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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蟒峰 10 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永明、毛伟明攀 爬开始时,张鹭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鹭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 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 7 时 30 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 工作人员劝说下,张鹭、张永明先后于上午 9 时左右、9 时 40 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 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 26 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 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8)赣 11 刑初 34 号刑事 判决: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 元。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 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宣 判后,张永明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作出(2020)赣刑终 44 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为: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采信问题
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 26 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目前全国没有 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 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故对打 入 26 个岩钉的行为是否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这一事实,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检验合情合理合法。本案中的四名地学专家,都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地学领域 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或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具有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四名专家均属于“有专门知识 的人”。四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系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 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 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且经法院通知,四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以检验人的身份出 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 “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性。综上,本案中的“专家意见”从主体到程 序均符合法定要求,从证据角度而言,“专家意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 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关 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二、关于本案的损害结果问题
三清山于 1988 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8 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 产名录,2012 年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独一无二、 弥足珍贵,其不仅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对于全 人类而言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巨蟒峰是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 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体石柱,垂直高度 128 米,最细处直径仅 7 米。本案中,侦查机关 依法聘请的四名专家经过现场勘查、证据查验、科学分析,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价值、成 因、结构特点及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巨蟒峰柱体造成的损毁情况给出了“专家意见”。四名专 家从地学专业角度,认为被告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 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特别是在巨蟒峰柱 体的脆弱段打入至少 4 个岩钉,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即对巨蟒峰的稳定性产 生了破坏,26 个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 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 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意见”, 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严重损毁”,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 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 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 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 26 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 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 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一审法院根据三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请 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胡淑珠、黄训荣、王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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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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