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地方级规定

                           黔高法办[2014]41号

       关于规范我省三类罪犯减刑幅度及减刑、假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视频会议”精神,规范我省三类罪犯减刑的幅度及减刑、假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

    一、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具体包括:
    (一)职务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规定的犯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犯罪;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
     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已减为有期徒刑的三类罪犯,其减刑幅度一律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的,减刑幅度上限为二个月;
(二)获得一次综合记功的,减刑幅度上限为四个月;
(三)被评为一次改造积极分子的,减刑幅度上限为六个月;
(四)有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上限为六个月;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上限为一年。
   有多个改造成绩(包括重大立功)的,一次裁定减刑不得超过一年。
    三、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
(一)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四)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四、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假释。之前获得减刑的,最近一次减刑一年以后方可假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获得减刑的,最近一次减刑一年六个月以后方可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又获得减刑的,最近一次减刑二年以后方可假释。
    五、确有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舍己救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第三条、第四条减刑、假释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六、关于减刑考验期:
(一)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考验期为一年;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减刑考验期为一年零六个月;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考验期为二年。
    七、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系老、病、残罪犯,对三类罪犯一般不予减余刑释放。罪犯经过最后一次减刑,剩余刑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
    八、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罚执行的起始时间,以人民法院开出的《刑罚执行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以高级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九、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依照本院黔高法〔2014〕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本院审监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971089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