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地方级规定

                     粤高法发[2009] 50号
 
各地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为解决我省近年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联系和协调,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救助、教育和改造工作。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规律和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原则,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通过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五、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对属外来流动人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在犯罪地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亲属,且监护人或该成年亲属有固定住所或经济收入,愿意担保并积极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的,可以不予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涉案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的,应当更加严格地限制羁押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的适用,尽量使涉案未成年人能够继续留校学习。
    六、对已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快速办理,尽量缩短羁押时间,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能结案的,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七、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改造,并在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有逃跑、行凶、自杀等情形以及其他现实危险,确有必要使用戒具的,在上述情形或其他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把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难以查明其实际年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骨龄鉴定。
    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查清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外,还应当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
    办案机关既可以自行调查了解上述情况,也可以委托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或社会矫正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调查。
     十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十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随案移送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在诉讼不同阶段的思想变化、悔罪表现等材料。
     十三、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除具有确实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外,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补充侦查的事实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分案审理。
    十四、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用其能理解的语言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和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法律规定和意义。
    十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帮助其认识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司法机关的处理。
    办案机关可以邀请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老师、社会矫正机构人员等参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
    十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采取“ 圆桌审判”的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十七、对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具备较好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应当提供证实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十八、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能不定罪的,应尽量不定罪;能不判处刑罚的,应尽量不判处刑罚;能不适用监禁刑的,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刑法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刑法未规定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不判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十九、人民法院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应当做好与有关单位、团体、学校的衔接工作,使其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帮教。
    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矫正出发,主动与其家庭、所在学校以及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会矫正机构、居委会、村委会联系,在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后,尽量对其适用缓刑。
    对随父母在犯罪地居住满3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同本地户籍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
     二十、对被收监的未成年罪犯,监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罪犯的特点及其犯罪性质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矫正措施,加强文化教育和生活、劳动技能培训。
    二十一、对符合减刑、解释条件的未成年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意见。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适当放宽。
    二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帮助解决刑满释放、假释的未成年人的上学、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发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5091124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