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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粤高法(2012) 276号印发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准确认定国家出资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呈报上级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准确认定国家出资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座谈会纪要  
    为准确认定国家出资银行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惩治国家出资银行中的职务犯罪活动,2012年7月27日上午,省法院刑二庭、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在广东法官(培训)学院就国家出资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进行了座谈。省法院刑二庭庭领导、审判长,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领导、科长参加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国家出资银行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控股、参股银行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提名、推荐、批准、同意,或经企业内部程序产生并报上述机构或组织备案后,代表其在国家控股、参股银行及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从事公务”的理解    国家出资银行中的公务活动,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对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职务活动。对于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定为公务活动。   
    三、银行改制后的身份认定问题    银行改制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代表国有投资主体继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四、本纪要未尽事宜,执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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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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