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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粵公通字〔2012〕277号)
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惩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
  以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提取报酬的传销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范围。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传销活动进行查处和认定。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公安机关对于移送或自侦的传销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三十人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总数,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三级是指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所在层级),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四、 组轵、领导传销罪的主体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 领导作用的发起人、 决策人、 操纵人,以 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 指挥、 布置、 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组织、领导者既可能直接出面设立和领导传销组织的活动也可能幕后策划、 指使不直接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具体职务,而由其代理人出面领导传销组织进行活动。行为人要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引诱、 胁迫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 服务,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衍为。
    五、 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一) 言词类证据,包 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二)物证、书证,包括销售的实物、 授课资料、 身份证明、传销网络图、 入会缴纳凭证、 手机短倌、 宣传资料、 业绩单、 工资条、 银行记录、 个人账目、 网络传销所使用的电脑等;
   (四 ) 鉴定意见包括对传销物品的价值鉴定、 文件、 证件鉴定、网络数据分析等鉴定
  (五) 网络传销的电子证据包括电于邮箱收发内容、 网上转账记录、 网络聊天记录、 服务器地址、 传销网站、 微博、论坛以及电子存储设备内的信息资料等;
  (六)视听资料包括公安部门现 场处置的录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查处的录像〈但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证据规则要求〉、 犯罪嫌疑人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侦查阶段笫一次讯问尤为重要)等 。六、对于组织、领导的传销入员数量多、 层级多、 具有造成他人重伤、 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情节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六、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 强沟通,统一标准,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安机关在使办案件过程申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的定性、 取证方向、 证据要求进行指导,重大、 疑难、 敏感案件可以及时提请党委政法委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于以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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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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