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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10年9月16日)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一千元,其他地区为二千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三千元。
     二、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一万元,其他地区为二万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三万元。
     三、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六万元,其他地区为十万元。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1999]4号《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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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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