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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2012年7月3日,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鄂高法发[2012]10号《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通知》,进一步规范过渡期内对上述三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特通知如下:
  对于行为人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凡在2013年1月1日以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律适用《通知》发布前的数额认定标准审查起诉、定罪量刑。2013年1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犯罪,均适用《通知》规定。
  附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文件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鄂高法发(2012) 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 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 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一千元,其他地区为二千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三千元。
  二、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一万元,其他地区为二万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三万元。
  三、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贫困县(市)为六万元,其他地区为十万元。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 1999)4号《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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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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