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地方级规定

       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盗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

    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 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上述规定,毁坏国家、集体或他人生长中的林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2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私自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以采挖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达到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采挖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的林木,达到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已被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或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等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是非法采伐、采挖林木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八条 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5000根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20000根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植物检疫证,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本省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规定中所称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十三条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技术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其辖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由自己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的森林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全省林区的划分按照赣府厅字〔2002〕44号函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2003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赣高法〔2003〕99号文)同时废止。

    本规定下发前已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本规定下发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836747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