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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44号)、《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0〕3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 设备赌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是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以回购奖品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案件。
第二条 凡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均可认定为赌博机。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或明知以赌博机营利,对设置赌博机场所的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赌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单人机型5台、多人机型2台以上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的,应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场所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生产、销售、提供赌博机,并参与经营或分成的;
(二)提供场地、进行现场管理或技术维护等直接帮助的。
第六条 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赌资,应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代币、有价证券、回购奖品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以及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所代表的金额。
第七条 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的案件,应对涉赌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由办案单位依法对赌博机予以认定,不再另行组织鉴定。
第八条 作为赌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整机收缴和没收。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意见内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44号)、《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0〕3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 设备赌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是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以回购奖品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案件。
第二条 凡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均可认定为赌博机。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或明知以赌博机营利,对设置赌博机场所的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赌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单人机型5台、多人机型2台以上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的,应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场所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生产、销售、提供赌博机,并参与经营或分成的;
(二)提供场地、进行现场管理或技术维护等直接帮助的。
第六条 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赌资,应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代币、有价证券、回购奖品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以及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所代表的金额。
第七条 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的案件,应对涉赌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由办案单位依法对赌博机予以认定,不再另行组织鉴定。
第八条 作为赌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整机收缴和没收。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本意见内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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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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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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