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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拒不赔偿的;

(二)致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缓刑时,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第三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且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十至七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二至一级残疾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中,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四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犯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二至一级残疾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用毁人面容、挖人眼睛或者断人手足等手段实施伤害行为的,视为特别残忍手段。

   第五条 故意伤害多人构成犯罪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处刑的基础上,按照所增伤害人数的多少及伤害程度轻重增加处刑,但不得超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量刑幅度。

   第六条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损伤程度和赔偿情况等情节,决定判处的刑罚。

   第七条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从轻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具有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从轻处罚。

   第八条 本意见所规定的残疾等级,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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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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