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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以下简称“禁用药品”)等犯罪活动,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盐酸克伦特罗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2500克以上;

  (二)其他禁用药品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三)数量或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用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禁用药品的饲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二)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使用禁用药品或者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禁用药品饲养的供人食用的动物,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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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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