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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第三条 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毁坏林木又毁坏林地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或第三百四十二条从一重处罚。

  第六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5000株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

  第八条 《解释》第一条中的树木年代久远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

  第九条 持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持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第十条 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按《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前已办结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规定下发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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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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