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地方级规定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列举的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裁定;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的裁定;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第二条 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本意见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定罪处罚。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条 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包括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和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并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决定撤消案件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此类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判处刑罚的,应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1999年8月18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不再执行。

  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2004年6月30日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981915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