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地方级规定


  为依法惩治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五十份以上或者淫秽书刊、录音等一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一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二百次以上的;

  (四)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秽站点的有效链接十个以上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秽书刊、录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五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一千次以上的;

  (四)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实施前条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条规定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或者提供淫秽站点的有效链接十个以上的;

  (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等二百五十份以上或淫秽书刊、录音等五百份以上或者淫秽图片、短信息等二千五百份以上的;

  (三)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图片、短信息等,被点击三万次或者下载总数达六百次以上的。

  第五条 在互联网上利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等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强制他人链接淫秽站点,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后果严重”情形,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且强制他人链接淫秽站点数量(数额)达到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择一重罪论处。

  第六条 行为虽未达到本意见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追诉标准,但两个以上行为接近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通过一次点击打开后连续播放或显示的淫秽影片、软件、书刊、录音,不论时间长短、字数多少,均计为一份;淫秽图片一张为一份。

  第八条 本意见中规定的点击数和下载数按计数设施中的数据认定,另有证据证明计数设施不准确的除外。

  第九条 本意见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互联网、局域网。

  本意见下发后,如有新的司法解释或有新的规定,以新的司法解释或新的规定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979374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