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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
(浙高法〔2008〕307号 2008年11月17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确保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为法院工作人员刑事案件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际,通知如下:
一、以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按以下原则实行异地审理:
(一)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以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副职以上工作人员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案件,一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中级人民法院再指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以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辖区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也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地区法院管辖。
二、需要由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该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7日内指定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三、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述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商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
四、本通知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官、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
五、本通知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高法〔2008〕307号 2008年11月17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确保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为法院工作人员刑事案件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际,通知如下:
一、以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按以下原则实行异地审理:
(一)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以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副职以上工作人员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案件,一律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中级人民法院再指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以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辖区被告人工作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也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地区法院管辖。
二、需要由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该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7日内指定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三、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述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商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
四、本通知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官、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
五、本通知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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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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