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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
           (浙高法〔2010〕84号)(2010.03.09)

    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各刑庭内勤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死刑案件后应当报告庭长。庭长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院的有关规定,决定重审案件新的主审人。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可以由原主审人办理。

      二、案件主审人收案后,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及所附内部函件、本院原审裁判文书及审理报告等材料通过内勤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告院长、分管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其他委员。

     三、院长、分管副院长没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送达省检察院。但是,原为本院复核审的案件可以不向省检察院送达。
院长、分管副院长有明确意见的,按照意见办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委托送达函应当由庭长或者副庭长签发。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送达被告人后,由内勤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六、发回重审案件原系本院复核的,仍然按照复核案件进行审理;原系本院二审的,仍然按照二审案件进行审理,被告人原来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仍然有效。
发回重审案件原有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没有撤销民事部分的,原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仍然有效。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七、因程序违法被发回的,或者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八、重审案件需要辩护人辩护的,应当有新的委托或者指定手续。

     九、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重审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十、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应当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开庭审理的重审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是否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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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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