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地方级规定

        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高法〔2011〕133号)(2011.05.04)

    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无力承担、家属不愿承担(含无法联系其家属)辩护律师费用,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
(四)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
(五)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
(六)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七)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不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四、人民法院根据本意见确定的范围决定指定辩护的,应当将指定辩护的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时间、地点。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询问其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七、被告人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后,又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
    八、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又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指定辩护人的,应另行确定开庭时间,并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有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九、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后,其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撤销指定。
    十、出现本意见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决定不再另行指定或撤销指定辩护的,应当在作出终止指定辩护决定的当日函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相应作出终止决定。
    十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提供必要方便,对援助律师复制必要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低于工本费计收;在庭审中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参与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律师提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要求的,不得推诿、拒绝;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律师辩护意见的主要观点,并按规定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做到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律援助案件质量。要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有关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考核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突出表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通报。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本意见,积极落实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925560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