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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严格限制刑事案件开庭期间安排被告人会见的若干规定
             (浙高法〔2012〕74号)(2012.3.22)
    
    近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期间或者庭审后随意安排被告人会见他人,此类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极易产生安全隐患。为切实加强庭审安全,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严格限制开庭期间会见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法院在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押解到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被告人会见他人。
    二、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安排会见,但仅限于被告人的近亲属:
(1)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
(2)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被告人系孕妇的;
(5)会见有助于做好民事赔偿工作的。
    三、会见申请须在庭审开始前向审判长提出,并提供能够证明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件。是否允许应报刑事审判庭庭长决定。安排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会见,应当报告主管院长批准。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利用开庭机会安排被告人与他人进行会见。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应安排会见。一审或者二审的一个审判程序内只安排一次会见。一次只能安排一人会见,直系亲属会见时,如果有必要,也可同时安排二人会见。会见不得超过十分钟。书记员应当将会见的情况记录在卷。
    五、会见时,应安排两名以上法警在场,法警应当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室内,并将羁押室上锁。
    六、会见时不得谈论案情,并严禁向被告人传递物品以及有关案件的信息。
    七、庭审笔录校对与被告人会见应当分开进行。严禁同一被告人同时会见不同人员,严禁同时安排不同被告人进行会见。
    八、港、澳、台籍被告人以及外国籍被告人的庭审会见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任何人员违反前述规定,安排被告人在开庭期间与他人进行会见的,或者利用会见机会传递物品、有关案件的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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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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