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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应当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移送、应当侦查的问题没有侦查或证据材料存在应当补强的情形,审判机关可以要求检察机关移送有关证据材料或就有关问题进行补查。检察机关应当移送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充侦查,并将补充侦查情况及时告知审判机关。必要时,审判机关可以直接要求侦查机关移送有关材料或者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侦查或者出具情况说明。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审判机关要求移送或者补查的材料应当及时移送或补查。
    第二条  对于已收集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移送的,侦查机关在接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移送或作出合理说明。
    第三条  对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移交的有关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核查并反馈结果。
    第四条  侦查机关在接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收集、提取有关证据材料。未能收集、提取的,应及时作出说明。
    第五条  侦查机关在接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求补充辨认的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辨认。
    第六条  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的,侦查机关在接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知后,应当在十天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七条  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来源及收集、制作过程不明,或者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讯问笔录存在瑕疵的,侦查机关在接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知后,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补正、作出说明或合理解释。
    第八条  对于侦破过程不清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补充说明。侦查机关对于如何获知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等侦查线索的来源及何时何地何人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等侦破过程均应作出详细说明。
     对于通过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手段侦破的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就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情况作出说明的,侦查机关应当单独提供说明。
有关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归入保密卷。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派员查阅相关保密卷。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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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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