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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浙环发〔2015〕3号)(2015.01.12)

    2014年12月2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在绍兴市柯桥区召开2014年第4次环保、公检法联席会议。会上,各职能部门充分肯定了我省2014年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工作,认为全省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的基础上,将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作为服务保障省委“五水共治”中心任务的重要举措来抓,无论在机制、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在具体案件打击方面都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突出成绩。同时,各职能部门总结交流了2014年在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方面所做的工作及2015年工作计划,并对当前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及公检法等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明确私设暗管类案件的调查要点
环保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规程》执行,做好现场排污量核实、污染情况描述等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二、应急处置费用应计入“公私财产损失”范畴
应急处置费用属于“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范畴,应当计入“公私财产损失”。
    三、关于涉及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非法熔炼、非法拆解、露天焚烧工业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环境危害,可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相关鉴定机构、技术部门出具此类违法行为排放的污染物类型、数量或造成环境危害程度的核算标准;环境保护部门现场调查时,根据现场发现的焚烧、熔炼固体残留物或者拆解物品的种类、数量,参照相关核算标准,给出排放的污染物的类型、数量或造成环境危害程度的鉴定意见,如有必要,可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侦查实验,环保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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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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